“华天成杯”第18届慧聪暖通产业大会暨供应链百强与省级十强暖商峰会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试行)

慧聪暖通与舒适家居网 2016-07-28 09:23 来源:慧聪空调制冷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建筑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建筑科技事业蓬勃发展,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中国建筑学会决定设立“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本奖项),并制定《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

第二条 为维护奖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建筑学会成立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程序分为初评和审定两个阶段。

第三条 本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奖项奖励范围为在我国建筑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群体。

第五条 申报项目成果是在建筑科技领域中取得的理论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建设实践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

(一)理论研究前沿成果。在建筑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发展了学科理论,带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

(二)创新及推广应用成果。在建筑设计、研究、施工、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并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推广性,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已建成或使用一年以上,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这些工程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高层/超高层/大跨度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住宅工程,工业建设项目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项的领导机构,由我国建筑科研、教学、勘察、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中国建筑学会理事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确定各专业领域的授奖数量、推荐项目的评选和审定等工作。

第七条 中国建筑学会各专业分会负责本奖项初评及推荐工作。各专业分会依照《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专业领域实施细则和评选办法、负责初评工作,并推荐优秀项目为本奖项的候选项目。

第四章 申报、推荐及评审

第八条 本奖项申报主体应是从事建筑科技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是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和会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可以是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一)凡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为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所在单位提供项目证明。

第九条 申报本奖项需填写《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或专家评估报告,专利证书;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申报书一式三份,需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材料附件一份,需装订成册。

第十条 申报项目按专业类别分别报送至中国建筑学会相应专业分会。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项目经各专业分会初评后,由各专业分会择优推荐至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受理各专业分会推荐奖项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奖项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和审定。必要时,评委将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将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上公示,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充修改后转入下届评审。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本奖项奖励采取中国建筑学会奖励和获奖项目及获奖人员所在单位辅助奖励的办法。获奖名单将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并通报获奖者所在单位,提请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中国建筑学会对获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推荐给获奖者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业绩计入档案。同时遴选部分奖项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本奖项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本会活动基金、社会募集及捐赠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建筑学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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