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12.1]法律工具助力解决供热纠纷
严冬寒寒,正是采暖需求旺盛时,而一件件供暖纠纷案件为这个采暖季平添了几多烦恼与忧愁。用热方愁,热力公司烦,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无奈之下双方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对于日渐走上市场化道路的集中供热而言,法制日益彰显出解决供暖纠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让我们从供暖纠纷之实质与案例开始,探究在集中供热市场化之路上如何用法律手段解决供暖纠纷。
供热纠纷之本质
供热纠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供热方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为用户供暖;另一方面,在供热成本逐年上涨的情况下,部分用户长期拖欠、拒交供暖费,导致供热方入不敷出、疲于多方追索。
供暖问题从表面上看,只是一个简单的供给热力与使用热力的合同关系,但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上看,供暖却是个复杂的历史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而生活中的纠纷案例屡见不鲜,以下这一例就暴露了这些问题,尤其是经济问题。
2006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辽河小学的学生穿着棉外套上课,当天哈尔滨市最低气温降到零下10摄氏度。由于该学校财政补贴不足,拖欠物业公司取暖费,物业公司一直未能给学校开栓供热。物业公司称,通往学校的供热管线需要维修,但因为学校不交纳取暖费,错过了施工期。
而北京市的供暖纠纷案件也愈演愈烈。从北京市海淀法院了解到,自2001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开始受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以来,追索供暖费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2001年为102件,2002年为372件,2003年277件,2004年到10月1日止此类案件已经上升到523件,诉讼争议总标额近1000万元。
法律如何调解供暖纠纷
2003年年底,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并提出“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的四项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将供暖彻底推向市场,将供暖行为完全交给合同来调整,已经列入了我国供暖体制改革的时间表。这一改革为法律介入供暖纠纷提供了前提。
过去,供暖关系一直属于国家政策范畴,每隔一段时间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下发通知、转批报告等文件,通过政策进行调整。1997年新中国首部《合同法》问世,其中在分则部分,专门制定了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至此供暖关系正式纳入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政策到合同的转变为我们提示了彻底解决供暖问题的一个方向,即将供暖行为逐渐纳入市场轨道,通过民事法律并配以专门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法、行政法来维护供暖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实践的个环节上看,当前供暖纠纷的法律解决手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私法”,供暖纠纷当事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原来按行政命令订立的协议可以重新协商,或者解除、变更,原来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不够明确的,可以参照《合同法》对供用热力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重新订立准确、公平、利于操作的合同。
其次,立法,从根本上解决供暖问题必须依靠立法。但是仅靠民事法律不能全部解决供暖关系的所有问题,因为供暖尚具有其社会性,同时也是个历史问题,所以应当同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和行政法,来平衡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比如将供暖费补贴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以社会保障立法加以规范。对于供暖价格的浮动,应当通过《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听证程序加以规范。
最后,司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终手段,当民事立法在某些方面缺位或者体制正在处于转换之中,司法可以起到平衡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供暖关系的争议双方如何在遇到争议时恰当地运用司法手段,即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话又说回来,仅靠民事法律不能全部解决供暖关系的所有问题,因为供暖尚具有其社会性,同时也是个历史问题,所以应当同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和行政法,来平衡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比如将供暖费补贴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用社会保障立法加以规范,对于供暖价格的浮动,应当通过《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听证程序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