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机组《规则》有新要求
2008年1月18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可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中,冷水机组被列入其中。按照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冷水机组必须加贴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的产品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
《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冷水机组需要粘贴的能效标识长度最小为109mm,宽度最小为66mm。考虑到冷水机组产品一般不批量生产,《规则》只对能效标识的尺寸给出了最小规格的要求,允许企业印制标识时按比例放大,并且允许企业自行打印粘贴。
按照《规则》要求,冷水机组能效标识上需要注明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等级、性能系数、制冷量(kW)、消耗总电功率(kW)以及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中对标识的备案中有了新的要求,《规则》规定,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看到,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发布的《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中要求提供实验室概况、能源效率检测产品目录、主要检测设备清单、工作人员名单、实验室能源效率检测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授权人签字备案表、各相关产品的检验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材料。另外,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实验室还需提供实验室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CNAL认可证书及其认可项目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