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内产品相比,进口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则面临更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则》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以及《能效标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能源效率标识样本、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关材料等相关备案材料,并且,所有外文材料都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主。对此,一些外资企业表示:“仅仅将外文文件逐一翻译成中文,就已经是很大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