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改气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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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气”支持政策
1.对实施“煤改气”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3900元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29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煤改气”的燃气企业承担;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
2.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3.“煤改气”居民生活用气安装及费用问题,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区域“煤改气”居民灶具使用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石压减替代办〔2016〕8号)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
4.为确保“煤改气”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居民用户应改尽改、即改即用,防止出现散.煤复烧,对2017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采暖季每户给予最.高900元运行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气”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5.居民“煤改气”后,采暖季期间不执行阶梯气价。
“煤改电”支持政策
1.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
2.电价政策。“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对2017年实施“煤改电”的居民,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15元,最.高至9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电”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3.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当地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煤改电”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供电线路改造征地、拆迁等给予支持。
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决策主体、调度主体,给予充分授权。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要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好本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城管、园林、交通、水利、安监、质监、交管、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的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压减替代工作全过程,同时立足长远,在建设期为长期的安全管控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万无一失。各相关企业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将“煤改气”“煤改电”后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四)严格燃煤管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散.煤监督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运输、储存、使用不达标散.煤的行为,重点是建立追溯机制,对销售不达标散.煤行为,顶格处罚,媒体曝光,鼓励举报,形成违法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各县(市)、区可将相关补贴资金预拨付至企业,同时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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