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慧聪供热采暖网日前,合肥发布《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全文如下:
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明确要求,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在2025年底前实现PM2.5基本达标,2030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全面稳定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互利共赢。
二、规划原则
结构升级,布局优化。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优化空间开发利用格局,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促进产业高端高效绿色发展。
质量为纲,精准施策。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对大气污染成因进行科学化、定量化分析,对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不同季节制定差异化污染防控措施,精准施策,提升大气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依法推进,长效治污。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督促和引导企业深化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社会共治,区域联动。明确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建立部门协调与区域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全社会治污格局。
三、规划目标
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稳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包括SO2、NO2、CO、O3、PM10、PM2.5等6项主要环境空气污染物全面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
近期目标:力争到2020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臭氧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中期目标:力争到2025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臭氧浓度达到下降拐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远期目标:力争到2030年,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四、规划期限及范围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合肥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域,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辖区总面积1.14万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8年。规划期限分为近期(2018-2020年),中期(2021-2025年)、远期(2026-2030年)。
(三)目标点位
目标点位为市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点。
五、重点任务与措施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
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加快区域产业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力度。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遏制城市圈层式蔓延,实现城镇集约高效发展。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严格空间管控要求,将生态底线作为城镇空间布局必须避让的前提条件,生态空间禁止建设对生态功能有影响的工业、采矿等项目。严格按照三线一单划定的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等进行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实施“倍量替代”,执行特别排放标准的行业实施提标升级改造。结合合肥市气象条件、地表通风能力和城市结构,按照顺应合肥市主导风向、利用局地环流、尊重城市格局的原则,结合生态冷源、考虑城市热岛等因素,“破立并举”,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形成城市4大通风口、9条一级通风廊道、18条二级通风廊道,改善城市风环境。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过剩产能淘汰标准。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国家规定及省要求,细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20年,全市各区基本完成小污染源排查工作,中心城区完成“散乱污”污染源的关停、治理并纳入有效管理。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原则”,结合合肥市实际,全面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核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热电、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工业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鼓励已达标企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水平升级改造。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肥东循环经济示范园、庐江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根据园区企业特点逐个制定整治措施,做到“一区一案”,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园区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加快发展新动能,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积极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在全国及全省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二)优化能源结构和催进清洁生产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下降,全市控制在1600万吨左右,占能源比重降低到45%左右,天然气占能源比重提高到18%。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省控目标范围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15年下降17%,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比重提高到8%以上。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新增耗煤(电力行业除外),实施煤炭消费量1.5倍减量替代(如上一年度未完成省空气质量考核且排序位列后5位,则需实行2倍减量替代)。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纯凝、抽凝燃煤电站。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工作。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在国家和省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在落实气源、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加快燃气管网建设,在陶瓷、玻璃、铸造等行业积极推进天然气替代煤气化工程,有序实施燃煤设施煤改气。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积极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暖供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对新增“煤改气”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3.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率不低于55%。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加快光伏发电建设,大力推广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优化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市),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鼓励发展固体成型燃料、生物天然气、纤维素燃料乙醇等生物质燃料,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发电厂。生物质燃料锅炉需配备低氮燃烧,NOx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参照其他省市执行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构建智慧能源系统,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提升非化石能源消纳能力。到2020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00万千瓦以上,秸秆电厂装机规模达到9万千瓦左右,垃圾焚烧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0万千瓦左右,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和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要求。
5.加强散煤治理
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做好散煤使用现状调查,对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散煤治理实施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有禁燃区外还有燃煤锅炉的县(市),应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逐步实现无煤化。拉网式排查并依法查处禁燃区销售使用燃煤行为。实施草莓种植业及畜禽养殖业散煤管控。进一步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逐步削减分散用煤和劣质煤使用比例。建设煤炭储配基地,开展集中配煤、物流供应试点示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大力推广优质型煤和新型炉具,提高燃烧效率。到2020年底前,散煤消费量大幅降低。
(三)深化工业源大气污染防治
1.严控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的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三挂钩”,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依法不予审批。鼓励排污权交易,倒逼排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清洁生产,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鼓励通过市场将结余的剩余排污权指标进行转让,持有的排污权数量不足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清缴义务,不得核发、变更其排污许可证。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依法对无证或超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实施约谈、处罚和限期治理,到2020年,全面完成合肥市内覆盖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电力、热力生产行业整治
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火电热电企业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合肥热电集团众诚分公司、天源分公司、安能分公司、金源分公司、以及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热电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华能巢湖电厂二期2×660MW、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源分公司2×350MW、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等规划中发电机组建成时需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照节能供热规划,鼓励拆除位于市区的老旧低效热电机组。
巢湖市鑫皖新能源有限公司、庐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在正在建设的长丰皖能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以秸秆等农林生物质作为燃料,现有锅炉到2020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锅炉投产前需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合肥长丰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中节能(合肥)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及正在建设的庐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节能(肥西)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肥龙泉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生活垃圾作为燃料进行发电,目前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到2025年底前,鼓励参照其他省市(如福建、海南、广东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控制,在技术经济可行性满足的条件下鼓励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煤场、灰场、卸煤、输煤和灰渣储运环节的全封闭建设和管理,保证储煤场喷淋装置,干灰厂喷水碾压的频率,卸煤、输煤、灰渣库等淋设施和除尘器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工业锅炉综合整治
巩固燃煤锅炉淘汰成果,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全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全市范围内允许保留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各县(市)区、开发区需对现有燃气锅炉逐一制定低氮燃烧改造方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工作;新建或整体更换后的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在用的燃气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低于50mg/m3以下,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生物质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且无天然气管网的非禁燃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根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需淘汰或改造35t/h以下燃煤锅炉156台;位于经开区的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65t/h两台,50t/h一台)进行煤改气;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220t/h三台)进行超低排放改造;452台燃气锅炉需进行低氮燃烧改造;61台生物质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5.工业炉窑综合整治
结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等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及环保、能耗标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到2020年底前,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不能按期完成达标改造的工业炉窑进行关停。
到2025年底前,鼓励参照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控制,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20、80、180毫克/立方米。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以及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制定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方案,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6.强化VOCs专项整治工作
结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定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20年底前化工行业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摸底排查,包括工艺工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克/升的涂料。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7.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
加强对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环保日常巡查监管,继续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严禁拆除闲置、停运各类污染物治理设施。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善在线监控网络,推动实现对所有重点污染源的全覆盖,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强化各部门联动协作,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八)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1.全面落实秋冬季攻坚行动
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制定并实施合肥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适时组织各辖区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强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实施《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善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应急联动、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科研合作、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协作重点工作。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
联合制定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标准,基本完成钢铁、水泥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打造绿色化、循环化产业体系。共同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浓度“双控双减”,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管理制度,联合制定区域重点污染物控制目标。
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加强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整合各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以及区域站、背景站和超级站数据,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集成空气质量和各类污染源排放信息,提高空气质量预测准确性和时效性。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实现环保、气象信息共享,在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并协作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
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在现有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收集当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工商注册等信息,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管控,避免采取“一刀切”式停限产。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方式,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按要求实施冬季“封土行动”应急管控。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次年4月30日。
5.实施季节性污染排放调控
根据合肥市污染特征,在夏季(5~8月)臭氧污染严重时段,重点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管控,实施涉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针对印刷、涂装等重点行业,制定VOCs限产限排方案。在冬季(10月~次年3月)PM2.5污染严重时段,实行水泥、砖瓦等企业错峰生产,对电力等企业采用降低生产负荷以及排放浓度等方式降低排放量。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重污染季节应急预案。
6.加强应急措施实施与动态决策管理
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完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提前做好企业停限产准备工作,确保应急措施的及时启动。加大执法力度,组织生态环境、城建、公安等部门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将关停、限产企业作为环境执法检查的重点,确保应急措施落地。探索研究基于中长期环境气象条件预报,根据扩散条件预期,动态调控企业生产负荷与排放,达到预防性削峰。
(九)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和环境经济政策
1.完善法规规章制度
推进制定《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地方管理办法,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控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2.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省定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火电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十)加大科技支撑和能力建设力度
1.开展大气污染成因解析
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根据“天地空”一体化综合立体观测网数据,依托专家团队开展源解析采样分析,研究合肥市大气污染特征和演变规律,为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分析重污染天气成因,快速评估应急管控和治理效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手段;分析空气质量异常原因,锁定主要污染源所在区域,精准治理,削峰降频,有效改善异常点位空气质量。
2.攻关大气复合型污染防治重大科技
加强区域大气复合型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解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扩散规律、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影响规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工业清洁生产、洁净煤利用、新能源利用等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的支持,促进能源利用结构调整,提高工业生产污染排放的控制技术水平。
3.编制“合肥市三线一单”
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与《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安徽省“三线一单”编制文本》做好衔接,收集整理合肥市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开展综合分析评价,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确定环境管控单元,提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从而明确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允许排放量及重点管控区图,确定大气环境管控单元。
4.研究构建城市通风廊道
基于主导风向、结合生态冷源、考虑城市热岛等因素,“破立并举”,构建科学的通风廊道格局,改善合肥市通风环境。根据合肥市通风廊道研究与规划,利用水系和放射路网优化东南-西北方向风道,强化构建东北-西南方向风道,形成斜十字风道格局,与正十字的方格路网格局叠加,形成风网+路网+水网三网融合的通风廊道体系。该体系计划在城区打造4个通风口、9条一级通风廊道、18条二级通风廊道,将通风口地区、生态冷源的新鲜空气和冷风借助通风廊道引入城市内部,改善城市风环境和热环境,让城区居民也能享受到新鲜空气,减少热岛困扰。城市通风廊道形成后,有力于加快空气流动,比如合肥地区夏季主导的东南风、冬季主导的东北风,通过廊道进入中心城区,形成“穿堂风”,对驱散城区雾霾和污染物、吹走热量等都具有积极意义。建立廊道管控指标体系,对通风廊道的布局策略、廊道内的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开放度等进行规定和要求,并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在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积极运用。
对涉及通风廊道区域进行分区管控,位于廊道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属于生态管控区,保证绿地率≥75%,防护绿地绿地率≥95%,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高度应不大于10m,内部零星分布的建筑高度不超过9m,建筑密度不超过20%;位于通风廊道主导风向上游的产业用地区域属于污染产业控制区,严控污染产业进入,降低大气污染的风险,在风道所经区域禁止布置有热污染和严重空气污染影响的工业用地,严禁在污染产业控制区内布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划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位于通风廊道内未建的重点控制区域,采取“共性指标体系+分类指引(居住、商业、工业)”的模式,将指标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进行落实,切实指导廊道内未建区的规划建设;位于廊道内的已建建设用地管控区进行通风设计引导,可通过“拆改降”的方式,结合旧城更新改造计划,逐步打通通风廊道,可改造度较低的区域进行抽疏复绿和屋顶绿化适度增强通风能力;位于廊道外的城市建设区域,控制要求在满足《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前提下,可在共性指标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建议选取高宽比、建筑密度、建筑朝向、建筑布局模式四项,非刚性因地制宜管控。
5.构建“天地空”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系统
建设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平台。依托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构建“天地空”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平台,承接卫星遥感、公安天网、数字城管网络系统、大气标准监测站数据及“天地空”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系统包含的其它项目数据。基于实时监测、监控数据的综合分析,建设并完善实时监控、数据综合分析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统一的数据分析研判与目标管理平台,明确重点控制区域及重点控制污染源,实现空气质量综合分析研判及展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建立一体化大气污染监测体系。2021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263个远程视频监控运行,重点监控秸秆焚烧情况;2019年12月底前在重点监控企业试点建设企业门禁大货车监控系统;推进重点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自行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并联网,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购买卫星遥感数据解析服务,并利用激光雷达扫描和走航监测精准查找污染源。
建设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站,完善乡镇(街道)、重点工业园区和港口码头大气监测体系,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园区)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站建设并联网。持续推进大气微观站建设,在市区范围已有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各县(市)以及安巢经开区拓展。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区域完成大气微观监测站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7个港口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站建设并联网。
持续推进5000平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已开工建设的5000平米以上建筑工地,2019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安装、联网,并建立考核办法。
建设合肥市“天地人车”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平台(一期)。通过重型柴油车排放监测、非道路机械排放管理、机动车污染排放清单核算等构建“天地人车”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及可视化平台,构建全市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监控平台指挥中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搭建机动车污染综合监测网络。按照国家标准,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环检远程监控提标升级及设备软件改造任务,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平台和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整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排放大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管。增建机动车遥感监测点,对路面行驶的车辆实时监测,超标车辆数据经核准后,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同时责令车辆限期整改。2019年完成7套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建设,2020年完成3套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建设。配备购买林格曼检测仪。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托治超点等指定点位实施中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路检路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由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罚。
2020年12月底前共完成遥感监测点位15个,OBD排放监测设备安装500套,并接入“天地人车”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平台,实时监控车辆尾气排放。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作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确保目标的实现。市空气质量达标指挥部办公室持续强化监督、督办,按照规划要求将规划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
(2)明确责任分工
达标规划实施的各任务牵头单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措施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制定考核评估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市发改委负责推进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市经信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要求牵头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环保、节能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市城乡建设局、交通局、重点局、林园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扬尘污染控制及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责,依职责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和目标,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到人。
(二)制度保障
(1)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及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协同治理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研究解决推进达标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完善预警应急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级各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各应急强化措施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按年度修订大气污染源减排清单,完善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强化应急保障措施落实。
(3)严格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达标规划年度分析、中期评估、终期考核评估机制,把达标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政府监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问责办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实行约谈、问责,并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对空气质量改善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发预警通知函;对达不到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并对其所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能评限批;将达标规划实施情况与财政转移支付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挂钩,以严格考核倒逼规划执行;对规划完成情况好,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工作中勇于突破、善于创新、明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
(4)完善环境监管机制
强化区域联动执法、多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县(市)区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建立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实施精准防控,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基层、到人员,并作为对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遵循污染治理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环境税制度。
(5)加强区域合作机制
遵循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积极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全面加强与周边城市在防治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推动政策制定和同步协调,实现大区域内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的整体对接。推动建立健全大区域内大气环境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共享信息平台,互通区域内大气环境信息和重大项目审批、执法等信息。公开跨界重点大气污染源信息、联合整治工作计划及实施进度,提高联防联治效能和执法效率。
(三)政策保障
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政策。积极促进政策创新,利用财政补贴等政策引导产业和人口结构调整,在清洁能源、油品升级、扬尘治理等方面制定优惠及鼓励政策,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发挥政府环保投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稳定增长机制。
(四)法制保障
(1)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
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并及时落实新法新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2)加快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鼓励制定典型特色行业的排放标准,在重点行业治理中发挥标准引领、标准倒逼的作用;研究制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目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建立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启动VOCs排污收费。
(3)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
加大行政监察力度,按照大气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属地责任要求,采用现场督查、交叉检查、集中曝光、挂牌督办等方法,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资金保障
(1)切实增加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投入
市政府应加大对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推进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重点减排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推广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行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模式,政府可予适当补助。
(2)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多部门、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积极申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争取优先纳入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计划或重点工程;对于列入省级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环境发展项目及环保产业,应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3)确保资金到位,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规划实施任务落实经费,制定资金投资计划。市政府应加大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有限的污染治理资金发挥更大的环境效益。
(4)拓宽融资渠道,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创造有利投资氛围,积极吸引内地资本和技术,创新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
(六)科技保障
(1)研究课题保障
开展大气复合型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型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解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扩散规律、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影响规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开展大气环境容量研究与评估,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工业清洁生产、洁净煤利用、新能源利用等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的支持,促进能源利用结构调整,提高工业生产污染排放的控制技术水平。
(2)专家人才保障
加强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加快环保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环保技术攻关,形成环境科研支撑体系,成立合肥市大气污染顾问专家组,同时加强与省内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交流,建立城市空气质量定期会商机制。完善与动态更新环保专家库,充分发挥环保专家库的咨询作用。健全研究团队,为达标规划政策方案的制定、评估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科技成果推广
积极推动环保科技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工作。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带动科技成果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以清洁生产、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为契机,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大气污染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环保水平提升。
(七)社会保障
(1)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
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完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实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依法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开展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和环境信息公告。
(2)完善公众参与信访机制
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动员全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努力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加强行政复议,推动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的扶持,强化民间环保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激发公众的责任感与参与意识,自觉转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投身于热爱环境、保护环境的各项活动中,为共同创建美好家园而努力奋斗。
(3)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
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讲、公益、赛事等活动,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引发负面舆情。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以及各类新闻媒体、传媒及网络,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和科研成果,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积极宣传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提高公众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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