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利用
近日,山西省司法厅发布《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其中:
第四十二条【可再生能源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利用。
第四十三条【建筑用能电气化】 鼓励扩大建筑用能清洁电力替代,推动以电代气、以电代油,推广高能效的用电设施设备,推进生产生活用能电气化。
第四十七条【政策扶持】 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四)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采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
(六)高等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以及更高水平节能降碳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