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区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公告,对202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将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根据公告,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保持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不变,其他区县(功能区)将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清洁取暖改造,或改造后因气源、电源供应不足等客观原因清洁取暖设施无法使用的,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可暂时使用洁净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洁净煤使用保障工作。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规定,济南市高污染燃料参照Ⅱ类(较严)执行,即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锅炉容量适当调整)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