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23年度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第一批)开始申报
3月2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第一批)的通知,通知显示,申报项目为已竣工或在建的建筑项目,依法取得相应建设许可,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在建项目应在2024年底前竣工。同时,按照示范(试点)类型,还应满足的条件包括:
同时,按照示范(试点)类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绿色建筑示范
1.按照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或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并进行预评价,且在2024年底前获得相应星级标识。其中,工业建筑应满足《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2.居住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二)超低能耗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
1.超低能耗申报项目的单位面积能耗、碳排放等主要指标符合山东省《被动式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T 5074-2016)或《超低能耗公共建筑技术标准》(DB37/T5237-2022)要求。
2.近零能耗申报项目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相关标准要求。
(三)低碳与零碳建筑(社区)试点
在符合现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进行碳排放测算。建筑运行年碳排放量相对《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GB55015-2021)降低30%以上,或接近零。
(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
1.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并通过技术审查,方案中应包含经济性分析内容,改造后能效水平提升20%以上。在2024年底前,按照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2015)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
2.居住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五)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示范
1.有光伏系统建筑应用的专项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与建筑本体一体化设计、施工。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监测系统,具备发电总量、发电功率、通信、安防等实时监测功能。
2.光伏组件效率符合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不小于100kWp。
原文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第一批)的通知
鲁建节科函〔 2023 〕4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打造一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典型工程,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现就开展2023年度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第一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试点)类型及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为已竣工或在建的建筑项目,依法取得相应建设许可,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在建项目应在2024年底前竣工。同时,按照示范(试点)类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绿色建筑示范
1.按照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或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并进行预评价,且在2024年底前获得相应星级标识。其中,工业建筑应满足《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2.居住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二)超低能耗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
1.超低能耗申报项目的单位面积能耗、碳排放等主要指标符合山东省《被动式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T 5074-2016)或《超低能耗公共建筑技术标准》(DB37/T5237-2022)要求。
2.近零能耗申报项目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相关标准要求。
(三)低碳与零碳建筑(社区)试点
在符合现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进行碳排放测算。建筑运行年碳排放量相对《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GB55015-2021)降低30%以上,或接近零。
(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
1.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并通过技术审查,方案中应包含经济性分析内容,改造后能效水平提升20%以上。在2024年底前,按照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2015)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
2.居住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五)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示范
1.有光伏系统建筑应用的专项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与建筑本体一体化设计、施工。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监测系统,具备发电总量、发电功率、通信、安防等实时监测功能。
2.光伏组件效率符合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不小于100kWp。
二、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建筑使用权(所有权)单位,
鼓励联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按照以下程序共同申报。
1.申报单位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满足多类示范条件的,可在申报类型中注明多选。
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建设手续是否齐全合规、规模及进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技术资料是否完备准确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初审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推荐文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技术资料等。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视情进行现场复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公示、公布。其中,建成项目作为正式示范,在建项目列为创建类示范。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等许可文件,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不再重复上报。每个项目应填报《示范申报书》(见附件2)。同时,推荐上报的项目应分类提供以下材料:
1.绿色建筑示范:建成项目提供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在建项目提供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报告。
2.超低能耗与近零建筑示范:节能设计专篇、能耗计算报告等。
3.低碳与零碳建筑(社区)示范:专项设计说明、建筑运行年碳排放量计算报告等。
4.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改造技术方案、节能计算书或技术审查意见、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等。
5.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建筑示范:光伏系统建筑应用技术方案、发电监测系统建设方案、主要组件及设备说明书等。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类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正式推荐文件(附项目汇总表)及《示范申报书》、技术资料汇编(各1份),请于2023年4月20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发电子版)。
(二)获批列入示范的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在参评“泰山杯”等工程奖项时给与适当加分。项目主要参与人员,可将其作为职称评定、评先评奖等的工作业绩。
(三)示范申报一般在上、下半年各组织1次,示范类型、条件等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对创建类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动态跟踪,对示范创建进展不力的进行“黄牌”警示,对创建期满、仍未达到示范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徐建,郭磊;
联系电话:0531-51765141、51765144;
邮箱:guolei@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汇总表
2.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申报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