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关于开展中央空调机组附属压力容器纳管使用登记工作的公告
各中央空调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中央空调机组附属蒸发器、冷凝器、油气分离器等设备,如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定义,则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
设备资料齐全的使用单位,请及时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办理相关业务。设备资料缺失的使用单位,请根据以下工作指引完善资料后及时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相关业务。
一、施工告知要求
办理资料缺失的中央空调机组附属压力容器施工告知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电子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无需提供原件):
(一)《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锅炉化学清洗、维保告知书》;
(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用户自装的无需提交);
(三)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产品状况证明(含产品数据表)、委托检验报告(任选其一即可)。
二、使用登记要求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资料缺失的中央空调机组附属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电子材料(PDF或者JPG格式,无需提供原件),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产品状况证明(含产品数据表)、委托检验报告(任选其一即可);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首次检验报告或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产权证明文件(购买合同等)。
三、特别要求
(一)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时,申请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原件扫描件(或拍照)的,可以提供加盖原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扫描件(或拍照)。
(二)无法提供该产品编号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的,可以提供原生产厂家制造的同型号、同参数设备出厂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替代,加盖原生产厂家公章,并附原厂家书面承诺(含实际设备产品编号)。
(三)无法提供该产品编号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的且为进口设备的,可以提供国内同品牌生产厂家生产的同型号(系列)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替代,加盖国内生产厂家公章,并附国内同品牌生产厂家书面承诺(含实际设备产品编号、国外生产厂家授权确认)。
(四)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参照同类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