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快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快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大同市能源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助力全省双碳目标实现。
1.初步建成阳高-天镇高温地热能分级利用(发电、城乡供暖、生态农业、医疗康养等)综合示范基地。
2.建成大同中北部地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和东南部地区(浑源县、灵丘县)若干地热能综合利用基地、地热小镇,进入地热能产业强市行列。
3.到2025年,全市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0年增加50%;到2035年,全市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5年翻一番。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快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大同市加快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加快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工作促进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74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热能分级分类利用指南(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750号),加快我市能源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助力全省双碳目标实现,结合我市地热资源赋存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双碳”目标为牵引持续深化能源革命,大力推进地热资源调查和项目建设,广泛推广地热能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拓展地热能应用场景和市场模式,持续优化行政管理流程,健全完善信息统计监测体系,大幅度提升地热能利用规模和效益,全方位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力支撑我市由传统能源城市向新型综合能源城市转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规划管控、政策扶持、监管服务、风险防范等作用,统一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遵循市场化原则实施具体项目,为社会资本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推进地热能产业降本提效、健康发展。
2.坚持生态优先、节水环保。全面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严格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科学控制开采强度,普遍推行节水环保型地热能利用技术,大力推动地热能产业向绿色高效转型,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县(区)资源潜力、用能需求和环境容量,确定地热能开发利用方式和规模,丰富应用场景,提升保障水平,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构建“地热+”多能互补低碳能源供应新格局。
4.坚持目标导向、协同创新。围绕发展有规模有效益的地热能产业,聚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鼓励先行先试,加强示范引领,建链补链强链,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后发优势,推动地热资源等新能源城市向产业强市迈进。
(三)发展目标
1.初步建成阳高-天镇高温地热能分级利用(发电、城乡供暖、生态农业、医疗康养等)综合示范基地。
2.建成大同中北部地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和东南部地区(浑源县、灵丘县)若干地热能综合利用基地、地热小镇,进入地热能产业强市行列。
3.到2025年,全市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0年增加50%;到2035年,全市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5年翻一番。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多措并举,广泛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摸清资源底数
1.争取省级财政投入,寻求地热资源重点区域重大突破。在大同盆地(天镇-阳高一带、云州区-浑源-灵丘一带),积极争取省级地质勘查资金,主要针对中深层、中高温地热资源开展公益性调查评价。有关县(区)政府,要着眼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和地热资源战略储备,配合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省级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的推荐立项和上报工作,争取省级公益性地热资源勘查项目落地实施。
2.落实市、县专项投入,提高地热资源调查城乡覆盖面。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主要针对低温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开展公益性调查评价项目。重点在已有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圈定的适宜利用区,特别是中心集镇、重点村庄及其周边开展浅层地热能(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25℃)调查评价;鼓励开展中深层、中高温地热资源公益性调查。上述调查项目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3.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做细局部地热资源勘查。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在我市辖区内已实施的地热资源公益性地质调查与预可行性勘查成果,适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投放地热资源探矿权的申请,鼓励社会资本进行风险勘查;鼓励油气(煤层气)矿业权人、煤炭矿业权人在加强主矿种调查的同时,综合调查评价本矿区内地热资源赋存情况;支持公共建筑业主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综合评价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地热资源利用潜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二)编制专项规划,加强动态衔接,持续优化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1.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我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组织编制《大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增加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专篇。以地热田为单元确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合理划定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统筹提出地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年度开采限量建议,落实落细省级规划。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2.市发改部门根据我省《地热能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组织我市贯彻落实;视情组织编制《大同市地热能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全省地热资源赋存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对我市地热资源产业发展进行规划评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三)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规范实施地热资源配置出让
根据省委办公厅《山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厅字〔2017〕48号),我省地热资源的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权限均在省自然资源厅。地热资源配置出让方式主要有以下途径:
1.对省、市政府决定建设的地热能利用示范基地、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省级地质勘查资金的调查项目,采取竞争出让方式为项目优先配置地热资源。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向油气(煤层气)矿业权人、煤炭矿业权人协议出让地热资源,鼓励同一矿区内能源矿产的综合勘查、综合利用。
3.对公共建筑、城镇更新以及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地热能利用项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向公共建筑投资主体、城镇更新片区投资主体或市、县(区)政府委托的供暖公司、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人协议出让地热资源,以实现“净矿出让”。
4.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地热资源(地表以下200米以下、温度>25℃)建设“地热(温泉)小镇”,发展生态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医疗康养的项目,比照城镇供暖地热利用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5.对既有水热型地热(包括温泉)利用项目,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住建、水务、能源等有关部门,支持企业改造升级、有序重组,尽快采用先进技术完善回灌系统,实现提档升级和规模开发。对具备条件、产权清晰、经市、县政府同意的申请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地热资源。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实施项目核准、备案、取水和采矿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1.地热能利用规模化项目,凡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准;凡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利用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发改(审批)部门备案。
2.利用浅层地热能(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25℃),作为集中供暖的设施项目,应当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属涉水项目的(水源热泵),应申请取水许可。
3.利用温度≥25℃的水热型地热能(含地表以下200米以内),以及中深层地热能的,均需办理环评手续;按照规定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出让基准价为10万元/平方千米;采矿权出让基准价为井口出水温度25℃-90℃的0.20元/立方米、温度≥90℃的0.25元/立方米)。“取热不取水”的项目,需申请采矿许可;“取热不耗水”的项目,需同时申请取水许可、采矿许可。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文件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审批)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矿山开发治理恢复方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采矿许可。
4.申请单位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地热资源储量报告、矿产开发治理方案(利用水热型地热资源须包括同层等量回灌方案)等申报资料,相关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评审,推进项目备案、审批。申请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五)有效保障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项目用地
1.对重点地热能利用项目,在空间规划、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已批准用地要加快供应。
2.结合地热能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存量用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措施,对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用地、用林给予优先保障。其中不损毁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将地热能供暖(制冷)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六)全面落实生态管控、限量取水措施,推动地热资源绿色开发利用
1.在生态红线内、生态环境敏感区,不得新上地热能利用项目。
2.在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得新上取水型地热能利用项目。
3.建设浅层地热能集中供暖(制冷)项目,应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无法避让、确需进入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严格落实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措施。
4.对全市地热矿业权出让实行总量管控。结合县(区)政府建议和企业申请,市自然资源部门视情与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水务、能源等部门会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方式、强度,形成地热矿业权出让具体意见和建议,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七)大力推广高效取热、梯级开发利用技术
依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热能分级分类利用指南(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750号),指导市场主体跳出“单打一”发展模式,高效开发和梯级利用高、中、低温地热资源。完善地热发电、烘干、供暖(制冷)、理疗、洗浴、温室种养殖等产业链多能互补方式,提高地热能利用稳定性和覆盖面;鼓励有资质单位(企业)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地热能+多能互补的“能源岛”,构建地热能勘查、设计、生产、施工、运行、监测全产业链。
1.凡新上地热能利用项目,要优先采用热泵、重力热管等技术,做到间接取热、“取热不取水”(即封闭无干扰取热)。
2.确需取水的地热能利用项目,必须充分论证回灌方案,按照水务部门核定的取水总量和强度取用地下水,落实以灌定采、采灌均衡,做到“取热不耗水”(即“取水取热+同层等量回灌”)。
3.温泉洗浴等直接利用水热型地热资源的,要按照“多用能、少耗水”原则完善配套设施、升级技术工艺。加快落实医用处理、达标排放、余热利用(尾水外排温度不得高于25℃)。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八)实现“双碳”目标,积极推进城镇地热能供暖(制冷)利用项目
1.由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在立项阶段要综合评价地热能利用潜力。具备规模利用条件的,地热能供暖(制冷)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投用;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单体建筑或建筑群,鼓励通过“地热能+”实现零碳供暖(制冷)。
2.在市、县(区)开发区、各类工业聚集区,以及城镇规划控制区新建居民小区、景区,具备条件时优先利用地热能集中供暖(制冷)。城镇建成区实施更新改造,鼓励优先利用中深层地热能替代既有天然气、煤炭供暖,建设更多“低碳社区”,逐步提高集中供暖中地热能占比。对具备地热能规模利用条件的城镇,限期淘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30万千瓦以下热电联产机组,推动城镇集中供暖减煤降碳。
3.以较低成本实现乡村住宅供暖(制冷)。鼓励县(区)政府在综合论证基础上,探索实施地热能替代天然气、煤炭供暖。因地制宜建设浅层地热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区,适度利用中深层地热能,有效保障生态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医疗康养等清洁用能需求,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建设“地热(温泉)小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九)完善监测监管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共同促进地热能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联动实施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管控。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联动,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能源等部门的有关规划动态衔接,有效实施国土空间管控、取水总量限制、尾水达标排放、产业整合重组、地热能+多能互补,持续推动地热能产业布局优化,共同促进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持续快速增长。保障阳高-天镇高温地热能分级利用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地热(温泉)小镇健康发展。
2.完善地热开发监测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省地质环境监测和生态修复中心,加快完善我市地下水(地热开发)监测体系,支持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履行地下水(地热开发)调查、监测职能。
3.加强联合执法监管。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水务、能源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在向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规范执法监管。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督促地热开采利用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建立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和评估制度,建立地热资源开采企业基本台账、回灌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督并限制其新的地热能利用活动。落实将企业地热能开发利用情况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要求、建立健全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体系和联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合力
各县(区)政府要将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作为深化能源革命、推进双碳行动、加快发展转型的重要抓手,注重统筹协调,开展研究会商,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有序推进。市发展改革、能源、财政、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统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上级部门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细化推进措施,出台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做细群众工作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科学分析双碳背景下我市化石能源占比过高、急需减排降碳的形势和任务,广泛宣传地热能利用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引导干部群众增强攻坚克难、推动低碳发展的紧迫感,树立依托丰富地热资源、打造新增优势产业的自信心。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能源替代、项目整改、产业进退,多讲道理、多做示范,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引领、情绪疏导,使地热能产业发展建立在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上。
(三)加强技术指导,保证实施效果
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在科学统筹地热能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按限量取水与按标准回灌、规模化发展与精细化管理等方面树立样板,引导新进企业少走弯路、抱团发展,尽快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对农村分布式、集中式地热能利用项目,探索由专业机构实施竞争性磋商、集中采购,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农业生产企业争取价格优惠、综合服务。组织地热能企业推行标准化、无缝隙、不间断的专业服务,为城乡社区、人民群众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持。
(四)加强高效利用,争取税费支持
对地热能供暖(制冷)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时提出修订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建议,对虽未回灌但对地热尾水处理后再利用的,适当调低资源税适用税额;对采取水源热泵技术利用地热能的,根据不同情形和实际耗水情况(如是否取水;是否利用排污水、矿井水;按中心城镇、乡村等不同地区分类别利用情况)适当调低水资源税适用税额。
附件:1.相关单位职责
2.项目要件办理流程
附件1
相关单位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研究涉及全市地热资源发展的重大规划、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统筹地热资源专项规划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提出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我市地热资源财政预算投资项目申报工作;分析我市地热资源发展动态和趋势,协调综合性重大问题。
2.市能源局
负责全市地热资源行业管理;组织拟定和实施地热资源产业的相关标准;负责审批、核准、审核地热资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负责地热行业领域科技进步、装备和节能技术改造等工作,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3.市财政局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政府投资地热资源公益性调查项目的财政支出;参与拟定全市地热资源社会投资项目的有关奖励政策;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对当地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支出。
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配合保障地热资源省级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负责组织我市地热资源调查评价;依据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组织编制《大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全市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专篇;负责全市地热资源配置推荐请示和矿业权许可审核上报工作;对全市办理矿业权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实行市局、县(区)局两级监管。
5.市水务局
负责全市地热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指导开展项目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地下水抽取和回灌情况的监管,组织指导全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6.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审查或审批符合生态管控要求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负责地热资源项目水质监测的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对全市城乡地热资源供暖(制冷)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市地热资源供暖(制冷)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完善市政公用地热资源供暖(制冷)设施。
8.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乡地热供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城乡中长期地热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地热供热工程的备案;负责全市建成区地热资源供热管理。
9.市统计局
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将企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中。
10.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负责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级核准手续办理;指导县(区)履行有关地热资源项目的行政审批职能。
11.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负责制定落实对符合高效利用、回灌达标、绿色环保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税费减免支持政策。
附件2
项目要件办理流程
一、利用浅层地热能项目(地表以下200米以内、利用温度低于25℃)
(一)地热能利用规模化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
1.项目核准-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市水务局
(二)地热能利用规模化项目-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利用项目:
1.项目备案-县、区发改(审批)部门
2.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市水务局
3.供暖单位(热源单位)资质备案、供暖工程备案-市城市管理局
(三)其他项目
1.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市水务局
2.非规模化利用供暖项目还需办理:供暖单位(热源单位)资质备案、供暖工程备案-市城市管理局
二、利用低、中、高温地热资源项目(含地表以下200米以内,利用温度等于或大于25℃)
(一)地热能利用规模化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
1.项目核准-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市水务局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市生态环境局
4.资源储量报告、矿产开发治理方案、矿业权许可审核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地热能利用规模化项目-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利用项目:
1.项目备案-县、区发改(审批)部门
2.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市水务局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市生态环境局
4.资源储量报告、矿产开发治理方案、矿业权许可审核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供暖单位(热源单位)资质备案、供暖工程备案-市城市管理局
(三)其他项目
1.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市水务局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市生态环境局
3.资源储量报告、矿产开发治理方案、矿业权许可审核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非规模化利用供暖项目还需办理:供暖单位(热源单位)资质备案、供暖工程备案-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