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秸秆补贴新政出炉,单个生物质锅炉补贴上限85万元
近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农用优先、产业导向、多措并举、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金塔县、平川区、泾川县、文县、庆城县、华池县、陇西县、金川区、红古区、敦煌市、山丹县、漳县、灵台县、榆中县14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其中秸秆养畜模式县1个、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县2个)、56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展示基地。秸秆资源丰富、具备实施基础的重点县,需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推动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积极开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成型燃料、打捆直燃、热解气化等生物质能利用;在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机构等推广“成型燃料+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和秸秆直燃锅炉集中供热;在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乡镇,根据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条件、取暖习惯,以“政府补贴+农户自筹”的形式,合理推广生物质清洁取暖专用炉具,满足农户炊事采暖需求;建立可持续的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
秸秆燃料化利用。重点支持对具备条件的秸秆成型燃料生产主体进行补贴,支持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提升效能。各重点县应立足本地秸秆资源量和燃料市场需求,严格审核拟新建、扩建企业原料收集、存储、自筹资金能力和产品销售渠 道,严控秸秆成型燃料生产线建设数量,避免重复建设、浪费产能。支持在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设施农业、养殖小区、中小型农业园区使用生物质锅炉和秸秆直燃锅炉进行集中供暖。支持在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乡镇,推广秸秆成型燃料替代燃煤,根据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条件、取暖习惯,以“政府补贴+农户自筹”的形式,合理配套生物质烤火炉、生物质水暖炉和生物质热风炉等专用炉具。按照每1000吨生产能力补助15万元的标准,年产5000吨、10000吨、20000吨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工程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75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对年产30000吨及以上(按整万吨计算)的大型秸秆成型燃料站,建成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贴,每万吨产能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配套推广的户用生物质炉具,给予实际购置价格75%的补贴,原则上生物质烤火炉每台不超过750元,户用生物质水暖锅炉、生物质热风炉每台不超过2100元。对改造、新建生物质锅炉和秸秆直燃锅炉,按照锅炉(不含除尘设备)实际采购价格的50%予以补贴,单个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85万元。
规范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各重点县根据种植实际、地理条件、秸秆加工企业等情况,合理布局建设标准化秸秆收储站点,统筹构建收储中心;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秸秆专业收储队伍,完善“打捆-清运”“粉碎-清运”秸秆田间收集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田间搂草、捡拾、打捆、叉装、转运等机具设备,加强秸秆离田作业管理,引导收储运主体使用除土效果好的秸秆打包设备;推动建立县域全覆盖的秸秆收储运网络,提升秸秆收储专业化、市场化水平。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支持标准化秸秆收储运中心和收储点建设,配套购置秸秆捡拾机、打捆机、粉碎机等设备。依托规模化秸秆加工利用企业,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搭建秸秆交易平台,开展形式灵活多样的秸秆收储运运营模式探索。对新建、扩建的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站点),按收储秸秆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各重点县(区)要严格审核筛选新建扩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杜绝依靠财政资金大包大揽开展项目建设,切实将中央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到实处。以上补贴内容,高出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和企业、农户自筹承担;对超出上述范围的环节和对象进行补贴应事先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