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市:鼓励使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方式
7月31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情况,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7月26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五章、55条,旨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将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纳入条例。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型炉灶,引导建立完善的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制定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鼓励使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方式,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功率达不到国家、省要求的直接燃用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