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可以收取评审劳务报酬吗?
慧聪暖通与舒适家居网日前,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与《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分享了一则与评审劳务报酬相关的案例。
某地政府,计划为新建的办公大楼采购一批空调。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与采购代理机构因为评审劳务报酬发生了争执。原来,采购人代表A认为,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他全程参与了项目的评审。同样是付出了时间与精力,就应该享受与评审专家同样的待遇,收取评审劳务报酬。
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的采购人代表,可以收取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吗?采购人代表A的要求,合法吗?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多位业内人士。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湖南某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首先列举了三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定性。他指出,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看似做着一类事,实际上两者间的性质各不相同。
“采购人代表只是代表采购单位,与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在该案例中采购人代表A属于评委身份,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因此,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对于以上观点,业内表示了肯定。
国信招标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详细分析了他对该案例的看法。
“采购人代表是否收取评审劳务报酬,实际包含着两个层面问题。一是身份问题,一是责任问题。身份上是明确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中两种身份,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责任上也是明确的,不管什么身份,都是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是这两点也容易让人混淆。有人认为,既然都是承担个人责任,那么采购人代表就不是代表单位履行公务职责,实则这种想法不正确。”他指出,虽然采购人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依然是代表单位,而不是仅代表自己。与之相反,评审专家则是仅代表自己。公务人员履行公务,不能收取额外费用。这就是为什么,采购人代表不能领取评审劳务报酬的道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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